主题: [原创]韩城市经济适用房系列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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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3/30 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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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一、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选房的
本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选房的,需向经廉办负责人请假告知并办理相关手续,延续选房资格,选房时,须在当天上午或下午的客户选房完后,再进行选房,不占用别人的选房时间,不保留自己的顺序号。
二、申购人不能到场选房的需提供的证件
    1、申购家庭的(准购证)及(房产证);
    2、申购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委托书;
    4、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同时看中一套房源
   梅选房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若同时看中一套房源,优先顺序号前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未选中,以签订的顺序为准。
四、申请人去世由配偶办理需提供的证件
   1、死亡证明;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书。
 
弃购房屋的五种情形及处理方法
 
1、          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选房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
2、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选房证)及(准购证)作废。
3、          如未选到合适房源,可以放弃购买权,(选房证)及(准购证)作废。
4、          选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定房单)或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准购证)及(选房证)作废。
5、          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交清购房款得,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准购证)作废。
 

 
      选房须知
 
一、     祝贺您取得选房资格,在选房之前,请您仔细阅读和详细了解选房须知,熟悉并牢记已公布的选房时间、地点、程序、方法、规则、应携带的资料证件和注意事项。
二、具体的选房时间安排请时刻关注韩城新闻网、股市电视台游飞字幕、发布的有关销售公告和信息,牢记选房时间和地点。
三、选房之前,您应提前对所出售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的计算等主要信息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四、根据您家庭经济条件,提前确定付款方式。需支付现金请事先将应支付金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需要贷款请提前选择贷款方式并充分了解贷款银行有关贷款的条件、程序、流程和提交检验的各种手续等。
五、选房之前,请您按通知要求,携带齐全应当携带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您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您确定无法亲自到场选房的,应提前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需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六、为保证您能顺利地选到合适的房源,请您在规定事情提前30分钟到达现场等候,防止因天气、堵车等原因影响您及他人选房。
七、在选房开始 ,请您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先领取(选房证)并签到报名。依次分组按序选房。
八、每天原则安排50户家庭选房,上午、下午各25户,每5个家庭为一个小组分别进入选房区选房,每组选房时间25分钟,每个家庭原则5分钟,前一个家庭未选定之前,后一家庭不得先予确定。前一组家庭选完推出后,后一组家庭进入选房。
九、为保证选房现场井然,每个家庭仅限12人进入选房区选房,在规定时间内必须选定,其他人员不得入内,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选定,不得超过时限要求,否则安排下一个家庭选房。
十、请您时刻关注牌号靠前家庭的选房结果,密切注视公布的销控图标和动态显示变化,请您预选2——3个方案,防止出现前面家庭已选,造成自己重选或延误选房时间。
十一、您选定房源后,依序号到签约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订房单》,选房号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不允许互相调换。签订后于10日内到交款区办理交款手续,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十二、凡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到场选房、超时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定房单、不交款等情形,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所剩房源将列入轮候补选范围。
十三、因选房人员较多,请大家自觉遵守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注意保管好自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耐心等候排队,请勿大声喧哗,讲究公共卫生,选定房源后立即离开现场。
十四、如您需要咨询有关问题,请到咨询处详细了解相关问题,工作人员将会给你做出满意的答复。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选房流程
 
一、按序选房 
     
购房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和顺序到指定地点领取《选房卡》,优先安排入围的2人及2人以下家庭依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小户型选房,入围的2人及2人以下家庭选完后,然后安排入围的3人及3人以上家庭依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每天原则安排80户家庭选房,前一家庭未选定之前,后一家庭不得选房,以此类推,选完为止。 
   
二、手续办理 
在规定时间内,购房人持《准购证》、《选房卡》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到销售中心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定房单》,办理交款手续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付款方式:可全款现金支付;可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同时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三、余房补选 
     
在全部入围家庭选房结束后,对弃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按轮候家庭排序依次补选,2人及2人以下申购家庭限定选购小户型,直至房源配选完毕。 
四、弃购房屋的情形及处理办法 
     1
、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选房卡》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 
     2
、已摇中的选房顺序号不得转让,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准购证》及《选房卡》作废。 
     3
、如未选到合适房源,可以放弃购买权,《选房卡》及《准购证》作废。 
     4
、选定房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定房单》或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准购证》作废。 
     5
、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交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选房卡》及《准购证》作废。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按照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买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效等价款取得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七、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八、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回购;(1)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2)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4)设定抵押权的人未受清偿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5)购房人自愿提出由政府回购的。
九、购房人以虚假资料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
十、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十一、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及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狼图腾1
  • 发表于:2011/6/6 16:44:20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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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是事业单位员工的特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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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我家乡
  • 发表于:2011/7/19 22:16:59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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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还是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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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人
  • 发表于:2013/10/23 13: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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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爸味。
  • 发表于:2013/10/26 15: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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