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最新实施|《韩城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童心未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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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4/21 12:44:40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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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空气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渭南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韩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新城街道办事处、金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


龙门镇:108国道以东、108国道黄河大桥以南、黄河西堤以西、二电煤专线以北。


西庄镇:108国道以东、大韩路以西以南、下郭路以北。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限燃区域范围内下列地点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


(三)商场、超市、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保护单位;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桥梁涵洞、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铁路沿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应急管理、供销联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禁限燃放专项治理;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根据市政府安排做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供销联社、生态环境、住建、教育、民政、宣传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从事零售的经营者办理许可证,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非法经营查处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工作;


(四)供销联社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根据污染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烟花爆竹空气污染应急响应预案;


(六)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工作,制止违规燃放行为,与施工企业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七)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八)民政部门负责韩城市殡仪馆的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九)各镇(办)负责各自辖区的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舆论氛围。


第七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带头遵守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使用新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儿童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四)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具体按照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韩城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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