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韩城最新通知!

  • 穿越古代
楼主回复
  • 阅读:328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0/28 0:08:47
  • 来自:陕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韩城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淘宝发红包了!每天可领,最高8888元

越早钱越多!打开淘宝

我要领红包12111


                 韩城市医疗保障局                 

                 韩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          

                 韩城市民政局                 

                 韩城市卫生健康局                 

                 韩城市乡村振兴局                 

                                                                       
            韩医保发〔2021〕53号            
            韩城市医疗保障局            
等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43号)和《韩城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管理实施办法》(韩政办发〔2018〕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一)凡具有韩城户籍(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所有城乡居民,及非韩城户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人员,长期在我市生活且未在户籍地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

(二)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户口薄、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市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因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先缴后补政策,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参保补助;各类参保资助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个人缴费资助。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2.民政部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年150元定额补助。
3.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5元定额补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照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5元定额补助。
5.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同时有两种及以上参保补助政策人员,按其中补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补助政策。
6.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市财政按照相关政策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参保缴费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韩大学生参保缴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五)其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
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享受各类参保资助的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三、缴费方式
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采用金融机构代收方式,陕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微信及市农商银行(信用社)助农E终端、ATM机、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智慧柜员机、柜面均可缴纳。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及新增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未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须在新生儿户籍地办理户籍手续取得身份证号码,在税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当年出生90天内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缴费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返贫致贫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9月30日前认定结果为准。
(二)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报财政部门、医保部门。
(三)卫健部门提供享受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补助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报财政部门。
(四)各相关部门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财政部门、医保部门。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地点和缴费方式、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是否成功。
2.参保人员选择的参保地应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其中一项信息相符,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对无信息的新增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变更参保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需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进行参保登记,待新增人员信息传递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快人一步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镇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将征缴工作纳入当前重点工作,各镇办要成立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各自实际,夯实工作任务,积极引导群众参保,确保参保缴费征缴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组织,提高认识,协同一致,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全市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韩城市医疗保障局
韩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
韩城市民政局
韩城市卫生健康局
韩城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0月21日


福利来袭,快点“阅读原文”查看!

关注同城热点 获取最新资讯 点击查看更多本地热点话题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