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出现这些违法行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处罚

  • 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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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8/17 8: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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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交通运输局
涉企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适用情形: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处3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
适用情形:
年龄已超过60岁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适用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处2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适用情形: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不超过一个月且能主动纠正的,收缴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适用情形: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适用情形:
客、货运经营者现场能够立即纠正的,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适用情形:
初次发现,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二项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初次发生,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三项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适用情形:
班线客运车辆擅自终止经营30天以内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四项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违法行为: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适用情形:
货物脱落、扬撒没有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五项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适用情形:
不按规定维护不超过10天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条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适用情形:
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条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
初次发现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一条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适用情形:
初次发现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一条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
初次发现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一条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适用情形:
能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一条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适用情形:
能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一条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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