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13时40分许,范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重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朴园路十字时,与沿朴园路由西向东行驶柳某某驾驶的陕E1S***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范某某受伤,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范某某安全意识差,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柳某某安全意识差,驾车没有确保安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韩城交警温馨提示: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