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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原告某装饰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结算运费时,某建筑公司支付给原告一张由被告某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由于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变更,导致该张银行承兑汇票过期,原告于2021年2月向被告收款时,被告以票据已逾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款。韩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城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现因其自身原因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因而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韩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票据利益款10000元。本案宣判后,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就此案结事了。该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从韩城法院民二庭受理到结案仅用了20天,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公正高效、耐心细致的解决纠纷表示感谢。
司法为民,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而是沉甸甸的诺言与箴言。近年来,韩城法院民二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严格按程序做到快审快结,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使审判工作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审核:宁振全 杨英
韩城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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